接待蔡展鵬骨場 4人賣淫場所罪脫 警與蔡10次到訪「半數客涉被推銷性服務」 官:僅偶爾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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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明報專訊】時任警務處國安處長蔡展鵬(圖)疑光顧灣仔無牌按摩院VIET SPA一案,3女1男否認經營及管理賣淫場所等6罪受審。裁判官溫紹明昨裁決稱,考慮到喬裝警員和蔡展鵬的證供,認為按摩院只會「偶爾」(occasionally)向客人提供性服務,並非法例下的賣淫場所。溫官裁定被告面對4項涉及賣淫場所的罪名不成立,但其餘兩項涉及無牌按摩院的罪名成立,判罰款8000至2萬元不等。
4名被告依次為李亦晴、元秋香、張明芳及胡炳雄。首、次及第四被告涉無牌經營按摩院罪成,第三被告所有控罪不成立當庭釋放(見表)。蔡展鵬於2021年3月到訪VIET SPA,早前以辯方證人身分作供,承認曾到該處接受按摩服務,但從來沒有接受性服務。
放蛇警逗留兩房 難斷其餘房賣淫
蔡作供簡潔不動搖 官指可信
裁判官溫紹明裁決稱,兩名警員曾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喬裝為顧客光顧VIET SPA,他們作供清晰合理,至於蔡展鵬作供簡潔,在盤問下不受動搖,是誠實可靠的證人。本案爭議在於VIET SPA案發時是否賣淫場所,溫官認為意指主要或全部地方用作賣淫。兩名喬裝警員近半年內五度「放蛇」,均稱獲女按摩師提供色情服務報價,惟在同一時段到訪場所4至5次的蔡展鵬,則稱沒有接受過性服務。溫官表示,法庭將蔡展鵬和兩名喬裝警的證供一併考慮,結論是在10次隨機到訪之內,約有一半客人會被推銷性服務,反映場所可能「偶爾」提供性服務,並非主要用來賣淫。溫官續稱,VIET SPA內有7個房間,喬裝警僅在兩個房間逗留,難以判斷其餘房間都用作賣淫,而涉事Telegram頻道曾發布性服務價目帖文,但控方沒有傳召發帖者,難以證明所有顧客都獲得性服務。
3人無牌經營按摩院罪成罰款
至於VIET SPA是否無牌按摩院,控辯雙方不爭議按摩院案發時沒有牌照,兩名喬裝警供稱獲首、次被告安排女按摩師,及後接受全身按摩服務。溫官認為首、次被告對按摩院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,裁定兩人管理無牌按摩院罪成,各罰款8000元。第四被告則以個人名義替按摩院做商業登記,並以董事身分申請政府防疫抗疫基金,溫官認為他是按摩院東主,裁定經營無牌按摩院罪成,判罰款2萬元。【案件編號:ESCC1161/21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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